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CIMA)是1997年1月1日根據《金融管理局法》成立的法人團體,由開曼群島金融服務監督部和開曼群島貨幣發行局合并而成,并接管這兩個機構的職責和活動,包括:發行和贖回開曼群島貨幣以及貨幣儲備管理;金融服務的監管和監督,對洗錢法規的遵守情況的監控,政策和程序監管手冊的發布以及原則聲明和指導規則的發布;向海外監管機構提供協助,包括執行諒解備忘錄以協助進行綜合監管;就貨幣,監管和合作事宜向提供咨詢。
外匯監管提示
經工作人員核實,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簡稱“CIMA”)監管外匯。
機構簡介
機構性質:機構
機構介紹:CIMA是于1997年1月1日依照金融法成立的一個法人團體。開曼以維護加強開曼群島國際金融中心的名聲為出發點,充分利用團隊里的高技術人才以及蕞佳技術實施的監管,保持貨幣的穩定性,包括對貨幣實施審慎管理。
機構職能
(1)貨幣——開曼群島貨幣的發行贖回以及貨幣儲備的管理;
(2)監管——監管和監督金融服務,監督機構遵守反洗錢條例,發布關于政策程序的監管手冊,以及發布有關規定和原則的聲明和指導;
(3)合作——向海外監管機構提供協助,包括執行諒解備忘錄以協助進行綜合監管;
(4)咨詢——就貨幣,監管和合作事宜向提供建議。
監管目標
(1)按照開曼群島的蕞佳經濟利益行事;
(2)在開曼群島促進和維持健全的金融體系;
(3)實現資源的較優配置;
(4)擬定公認良好的公司治理原則;
(5)努力促進和增強市場信心,保護消費者和開曼群島作為金融中心的聲譽;
(6)降低通過金融服務業務進行洗錢或其他犯罪的可能性;
(7)認識到金融服務/市場的國際性,在遵守相關的國際標準的同時,為消費者和供應商提供進行必要競爭的可能;
(8)負擔或限制應與其預期收益相稱;認識到促進金融服務業務創新的可取性;保持透明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