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總機構已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2010年初我公司在外省成立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企業所得稅并入總機構繳納,該分支機構還需要在當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如果需要在當地預繳,我公司應繳納總分機構的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稅務總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28號)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企業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總機構、分支機構應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因此,上述公司在外省成立的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應由總機構統一計算,但該分支機構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同時,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第十三條規定,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另外,上述公司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后,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統一計算應納稅額,并適用15稅率。如果分支機構是在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之后設立的,按照《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第十四條規定,應在15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變化后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