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較大承受壓力高于0.5巴的壓力設備及組件。
2、“壓力設備”意指容器、管道、安全部件及壓力部件。
3、PED適用于歐洲經濟領域(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各國,即歐盟15國(奧地利、比利時、丹麥、德國、希臘、西班牙、法國、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芬蘭、瑞典、英國),再加上歐洲自由貿易協議的會員國(冰島、列支敦士登、挪威)。
高于特定壓力/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組件必須要:
l 具備安全性
l 符合設計、制造、和測試的基本安全要求
l 滿足適當的符合性評定程序
l 貼附CE標志及相關規定的標示
低于特定壓力/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組件必須要:
l 具備安全性
l 依據完善的工程實務而設計、制造
l 貼附相關規定的標示(可以不必貼附CE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