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須知
一、 申請專利的條件:
A:新穎性----我國專利法規定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專利文件中。
B:創造性----我國專利法規定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C:實用性----我國專利法規定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這里所稱的“能夠制造或使用”,應理解為能夠在工業上制造或者使用。“工業”一詞應作廣義理解,包括:工業、農業、商業、交通運輸業、采掘業等。 這里所稱的“能夠制造或者使用”應理解為能夠在工業上實現,而不是在申請日之前已經在工業上制造或使用了。)
二、專利的類型: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A:技術方法、液體、粉末狀等化工產品、醫藥、食品等一定要申請發明專利。
B:機械、日用品、家具等結構類產品可申請實用新型專利,也可申請發明專利。
C:圖案、包裝產品和結構類產品外形可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三、申請專利要提供文字材料和圖紙(實用新型、發明)
(1)、專利名稱:例如一種XX裝置、一種XX方法等,而不能是一種XX技術。
(2)、技術領域:說明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所屬的技術領域,包括產品或方法的主要用途。
(3)、背景技術:說明對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理解和審查有用的背景資料,其中可引證相關的專利文件、學術論文等,其目的是引出現有技術所存在的、且可被本專利所解決的技術問題;
(4)、發明內容:其中,先根據第(3)點說明本專利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再說明本專利中為解決該技術問題所采取的主要技術方案,即寫明為了解決前述技術問題,本專利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作了些改進(包括增加、刪減、替代等);然后對照現有技術寫明本專利的有益效果,即由于采用了本專利的改進方案所帶來的有益效果。
(5)、提供相應的附圖:以配合說明本專利的原理、結構、流程等。
(6)、具體實施方式:結合上述附圖,詳細描述申請人認為實現該專利的優選實施例,例如為實現本專利技術方案的一種或多種具體電路連接、機械結構、產品配方、制作方法等。
A:液化、粉末狀等化工產品、醫藥、食品等要寫明配方配比及其制造方法,配比為重量百分比,可限定一個范圍,如10~30%
B:結構類產品要寫明零部件組成,開頭及其連接位置關系。
C:電工、電子產品要寫明原件組成,電路圖串,并聯連接關系。
D:結構類和電工、電子產品要圖紙,可畫平面圖或立體圖,用1、2、3---等阿拉伯數字代表各零部件,用代號R、C、E等代表電阻、電容和電池等。多個電阻則用R1、R2、R3---表示。圖上不用標尺寸和技術條件,不可寫中文,各代號代表用號紙書寫。
總之,交底材料的內容應盡量完整、詳細,以便我方代理人可據此寫出一份符合專利法所規定的‘充分公開’要求、并能為申請人提供較大保護范圍的專利申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