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志的本質在于它的功用性。經過藝術設計的標志雖然具有觀賞價值,但標志主要不是為了供人觀賞,而是為了實用。標志是人們進行生產活動、社會活動必不可少的直觀工具。標志有為人類共用的,如公共場所標志、交通標志、安全標志、操作標志等;有為、地區、城市、民族、家族專用的旗徽等標志;有為社會團體、企業、仁義、活動專用的,如會徽、會標、廠標、社標等;有為某種商品產品專用的商標;還有為集體或個人所屬物品專用的,如圖章、簽名、花押、落款、烙印等,都各自具有不可替代的獨特的使用功能。具有法律效力的標志尤其兼有維護權益的特殊使命。標志設計色彩要單、強烈、醒目,要遵循標志設計理念的藝術規律,創造性地探求恰當的藝術表現形式和手法,錘煉出精當的藝術語言,使所設計的標志具有高度的整體美感、獲得視覺效果。標志藝術除具有一般的設計藝術規律(如裝飾美、秩序美等)之外,還有其獨特的藝術規律。標志是品牌形象核心部分(英文俗稱為:logo),是表明事物特征的記號。它以單、、易識別的物象、圖形或文字符號為直觀語言,除表示,代替之外,還具有表達意義、情感和指令行動等作用。標志設計不僅是實用物的設計,也是一種圖形藝術的設計。它與其它圖形藝術表現手段既有相同之處,又有自己的藝術規律。必須體現前述的特點,才能更好地發揮其功能。由于對其簡練、概括、完美的要求十分苛刻,即要完美到幾乎找不到更好的替代方案,其難度比之其它任何圖形藝術設計都要大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