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2日,BVI政府正式頒布了《BVI商業公司法(修訂)》(2022)和《BVI商業公司條例(修訂)》(2022),修訂后的法案和條例將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此次BVI商業公司法/條例的修訂是為了順應近年來的行業發展,旨在確保BVI商業公司的持續合規以及同國際標準保持一致。
變化一
董事名冊或可被公眾查閱
現有法規
董事名冊只在該公司的注冊代理人和公司注冊處存檔,公眾無法查閱。
目前法規對董事名冊是否需包含以候補董事 (Alternate directors) 身份行事的人員并無明確規定,但是實際操作里如有候補董事應當登記到董事名冊并提交至注冊代理人和公司注冊處備案。
在支付相關費用后,公司董事名冊或董事信息可被公眾查閱
法規明確規定了董事名冊應包含以候補董事身份行事的人員并應提交至注冊代理人和公司注冊處備案。
這一制度的修改只是BVI為符合現行既定的國際標準、增加適當信息透明度,以避免國際上對BVI的負面評估。
但是,正如開曼公司雖然早幾年就已有公眾查閱董事信息的通道,實際上可供公眾查閱的內容還是非常有限。
目前修訂案對BVI公司董事信息公眾查閱的范圍、方式以及費用等具體細則也尚未敲定,通道的建立可能并非短時間可實現。
變化二
現有法規
公司應當制作財務報表,但是公司內部存檔即可,無需提交給注冊代理人或者公司注冊處存檔。
修訂案
每年財年結束后6個月內提交財務報表需于注冊代理人處存檔,逾期未提交可被處以罰款
未提交財務報表的公司,將無法獲得良好信譽證書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雖然FSC尚未發布財務報表的格式和所需信息,預計BVI的要求將會與海外公司常見的會計賬目要求一致,需反映公司的所有商業安排并以英文制作。
變化三
恢復剔除注冊公司,時間縮短至5年
現有法規
恢復已被除名的公司期限為7年
修訂案
恢復已被除名的公司,必須在5年內向公司注冊處甚至法院(如因末滿足法案規定條件被公司注冊處拒絕恢復)申請予以恢復,逾期將再無補救措施。
變化四
自愿清算人實際居住在BVI或具備相關執照資質。
修訂案
自愿清算人必須在其被任命之前已經實際居住在BVI島上或者具備相關執照資質。
規定了自愿清算人必須收集和保留的記錄類型以及保存期限。
變化五
禁止發行不記名股份
現有法規
不記名股份會基于信任、根據法律自動轉為由BVI公司代持。
修訂案
禁止發行不記名股份,禁止注冊股份轉為不記名股份,或以注冊股份來交換不記名股份等
此舉是為了防止不記名股份被當作不記名股份(而非作為注冊股份)繼續存在、被贖回或被轉讓。
關于修訂案的公眾咨詢已結束,BVI政府預計在2022年年底前實施這些措施。
若您的BVI公司目前已除名,但計劃恢復,您應當考慮即刻采取行動。
此外建議所有BVI公司在2023年1月1日前,熟知新法例的規定,做好充分準備,評估其對公司帶來的影響,確保公司符合新立法的各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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