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放行
海關對貨物的報關,經過審核所提交的報關單據、查驗實際貨物,并依法辦理了征收貨物稅費手續或減免稅手續后,在有關單據上簽蓋放行章,貨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裝運貨物。此時,海關對貨物的監管才算結束。 另外,貨物因各種原因需海關特殊處理的,可向海關申請擔保放行。海關對擔保的范圍和方式均有明確的規定。
報關申請辦理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人可以向海關提供擔保,申請放行貨物:
(一)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尚未確定的;
(二)有效報關單證尚未提供的;
(三)在納稅期限內尚未繳納稅款的;
(四)減免稅審批手續或者其他海關手續尚未辦結的。
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擔保的其他情形,海關不予辦理擔保放行。
報關應當提交的資料:
金審批表及其隨附單證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擔保人、被擔保人的姓名、名稱、住所地、聯系方式;
(二)申請擔保的貨物名稱、數量、貨值、申請理由,運輸工具號碼、申報日期;
(三)金的數額、期限;
(四)事項和擔保范圍;
(五)擔保責任;
(六)擔保人、被擔保人存款賬號或其開戶銀行賬號;
(七)海關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八)擔保人應當在海關金審批表上加蓋印章,并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