矸石吊桶提升鑿井期間,立井中升降人員可采用吊桶,并遵守下列規定:
1、應采用不旋轉提升鋼絲繩。
2、吊桶必須沿鋼絲繩罐道升降。在鑿井初期,尚未裝設罐道時,吊桶升降距離不得超過40m;鑿井時吊盤下面不裝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過40m;井筒深度超過100m時,懸掛吊盤用的鋼絲繩不得兼作罐道使用。
3、吊桶上方必須裝保護傘。
4、吊桶邊緣上不得坐人。
5、裝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6、用自動翻轉式吊桶升降人員時,必須有防止吊桶翻轉的安全裝置。嚴禁用底開式吊桶升降人員。
7、吊桶提升到地面時,人員必須從井口平臺進出吊桶,并只準在吊桶停穩和井蓋門關閉以后進出吊桶。雙吊桶提升時,井蓋門不得同時打開。
8、提升裝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連接裝置、防墜器、罐耳、罐道、阻車器、罐座、搖臺、裝卸設備、天輪和鋼絲繩,以及提升絞車各部分,包括滾筒、制動裝置、深度指示器、防過卷裝置、限速器、調繩裝置、傳動裝置、電動機和控制設備以及各種保護和閉鎖裝置等,每天必須由專職人員檢查1次,每月還必須組織有關人員檢查1次。發現問題,必須立即處理,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留有記錄。
9、井口和井底車場必須有把鉤工。人員上下井時,必須遵守乘罐制度,聽從把鉤工指揮。開車信號發出后嚴禁進出罐籠。嚴禁在同一層罐籠內人員和物料混合提升。
10、每一提升裝置,必須裝有從井底信號工發給井口信號工和從井口信號工發給絞車司機的信號裝置。井口信號裝置必須與絞車的控制回路相閉鎖,只有在井口信號工發出信號后,絞車才能啟動。除常用的信號裝置外,還必須有備用信號裝置。井底車場與井口之間,井口與絞車司機臺之間,除有上述信號裝置外,還必須裝設直通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