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消防應急指示系統的工作原理如下: 在建筑物內疏散通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墻上每隔一定的距離埋設一只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標志燈,消防應急標志燈沿疏散路線埋設直至通向任何一個安全出口。所有的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標志燈通過總線方式連入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控制器。 非火災時,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控制器時刻監視每一只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標志燈的工作狀態,當消防應急標志燈本身或連接線路出現故障時報出故障燈的編號和位置,便于馬上進行維修,以防火災出現時應急燈具不能發揮作用;火災時,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控制器接收到來自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報警位置信號后,立即從智能逃生路線數據庫中查找疏散路線并迅速啟動消防應急標志燈上的相應方向的指向光源,使疏散線路上的所有消防應急標志燈沿疏散通道向安全出口的方向一個個依次閃爍,并發出聲音提示,使逃生者能看到閃爍移動的光源并沿著移動光源安全地到達安全出口。 隨著火災的蔓延,發生新的火情時,例如當某一安全出口在火災蔓延的過程中由安全變為不安全或有防火卷簾門將疏散通道阻斷時,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控制器將根據火災的變化情況,自動形成新的疏散路線,控制消防應急標志燈按照新情況下的疏散路線指示安全出口方向,從而形成新的安全疏散路線。疏散區域
3.1 建筑物的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設置區域,應按照建筑物的特點,劃分為水平疏散區域、垂直疏散區域和發生火災時仍需工作的工作區域。
3.1.1 水平疏散區域:建筑(含隧道)中的疏散走道、疏散路徑;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前室;避難層(間);直升飛機停機坪。
3.1.2 垂直疏散區域包括以下場所:樓梯間(含敞開樓梯間、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室外樓梯。
3.1.3 建筑物內發生火災時仍需消防作業的工作區域包括以下場所: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有人值班的總配電室、變電所;自備發電機房和為消防系統供電的蓄電池室。